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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与高磊、党娟、党培旺、任红霞、万国芳、张海艳、薛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高磊,党娟,党培旺,任红霞,万国芳,张海艳,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陈栋明。被执行人高磊,男。被执行人党娟,女。被执行人党培旺,男。被执行人任红霞,女。被执行人万国芳,男,。被执行人张海艳,女,。被执行人薛军,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易裕巷东的一处房地产,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4字第036**号房屋产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2006字第002958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榆房他证榆林字第0689**号的房地产)、查封党培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84号干休所家属院4幢3单元102室的一处房地产(包括新建北路184号干休所家属院4幢负一层2号),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13字第425**号房屋产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字第0088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榆房他证榆林字第0689**号的房地产)、查封万国芳、张海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西一路榆阳东村安置小区的一处房地产,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4字第061**号房屋产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2004字第0014240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榆房他证榆林字第0689**号的房地产)、查封薛军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古城中路北侧的一处房地产,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3字第006**号房屋产权证编号:榆房权证榆林2008字第004817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榆房他证榆林字第0689**号的房地产)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磊、党娟、党培旺、任红霞、万国芳、张海艳、薛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高磊、党娟、党培旺、任红霞、万国芳、张海艳、薛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