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春与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春,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春被执行人: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春与德阳重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旌区劳人仲裁字[2017]5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5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395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受理的(2016)川0603执9号案已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仅需在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参与分配。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