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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林申请江苏丰隆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林,江苏丰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54号申请人:杨林,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丰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南路68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1000071938。申请人杨林与被申请人江苏丰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投资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林称,孔玉宇分别于2015年9月7日、2016年3月8日、2016年3月16日向她借款,借款金额合计1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均为年利率18%,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4%。借款发放后,孔玉宇归还了部分本金并支付了部分利息,根据孔玉宇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尚结欠杨林本金共计1000万元。丰隆投资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担保公司)的1000万股权(登记号320281000469)为孔玉宇向杨林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对丰隆投资公司持有的朝阳担保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杨林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孔玉宇结欠其的借款本金、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及本案申请费优先受偿。经查:2015年9月6日,杨林与丰隆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一份,出质人为丰隆投资公司,质权人杨林。双方约定:在自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内,从杨林向孔玉宇提供第一笔借款开始计算,在以上期间内出借人杨林向借款人孔玉宇提供的连续借款,最高限制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丰隆投资公司均提供所持有的朝阳担保公司壹仟万元股权作为担保。担保范围除了上述主债权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质押担保的期限为主债务发生清偿后之日起两年。2015年9月7日,孔玉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林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7日。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若逾期,则逾期款项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此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借款付至孔玉宇,到期还至杨林。本借条中的借款担保方式是由丰隆投资公司名下持有的朝阳担保公司股权质押作担保。由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孔祥秋、俞朵花、王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杨林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600万元。2015年9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进行了准予设立登记。2016年3月8日,孔玉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林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9月8日。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若逾期,则逾期款项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此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借款付至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到期还至杨林。本借条中的借款担保方式是由丰隆投资公司名下持有的朝阳担保公司股权质押作担保。由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孔祥秋、俞朵花、王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杨林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200万元。2016年3月16日,孔玉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林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9月16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方式按月支付;若逾期,则逾期的款项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此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借款付至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到期还至杨林。本借条中的借款担保方式是由丰隆投资公司名下持有的朝阳担保公司股权质押作担保;由江阴市煜宇纱业有限公司、孔祥秋、俞朵花、王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杨林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300万元。借款后,孔玉宇归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4月20日,孔玉宇出具一份确认函,载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人孔玉宇结欠杨林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0元,合计1000万元,不包括杨林诉孔玉宇、江阴瑞格服饰有限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苏0281民初6851号民事调解书]。该笔借款由丰隆投资公司用名下持有的朝阳担保公司股权1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杨林提供的借条、银行打款记录、确认函及杨林与孔玉宇的陈述可以证实孔玉宇结欠杨林100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丰隆投资公司将其在朝阳担保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股权出质给杨林,故杨林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该股权以优先清偿出质登记载明的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江苏丰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阴市朝阳担保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公司股权设立登记[2015]第09100002号,登记号为320281000469)进行拍卖、变卖,对孔玉宇结欠杨林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杨林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80元(杨林已预交),由江苏丰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杨林。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