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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为营、刘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为营,刘渠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111号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夫让,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为营,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刘渠民,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广辉,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为营、刘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卓刘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