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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吴建锋,缪梅华,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宏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吴建锋。被执行人:吴建锋,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缪梅华,女,汉族,1977年6月7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吴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吴建锋、缪梅华、张家港市天时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238,898.5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沈国敏审 判 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员 邵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