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贺某、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王某,陈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45号申请人贺某,男,汉族,199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被申请人陈文连,女,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豫140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贺某与被申请人王某、陈文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贺某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陈文连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陈文连所有的肇事车辆豫P×××××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申请人贺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豫N×××××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