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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15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渠县,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渠县。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邀约何某某等人在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79号“旺角KTV”楼下的人行道上持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包某某实施伤害,致被害人包某某左侧面部、左侧腰部、左肘部受伤,后逃离现场。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包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包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贵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