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坪县荣将恩普汽修店与容波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坪县荣将恩普汽修店,容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3民初598号原告华坪县荣将恩普汽修店。经营者谢恩普。地址华坪县。委托代理人谢飞凤,云南瑞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波,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坪县荣将恩普汽修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坪县荣将恩普汽修店负担。审判员 杨立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舒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