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林与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建行电力支行办公楼(牟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思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