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谢书豪、谢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谢书豪,谢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李岩。被执行人:谢书豪。被执行人:谢林江。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谢书豪、谢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谢书豪、谢林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判��员彭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