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斌与林勇借款合同纠纷案之二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斌,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8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萌,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勇,男,生于1965年4月7日,住北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勇名下的车牌号为川BXXX**小汽车,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余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勇名下车牌号为川BXXX**小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勇名下的车牌号为川BXXX**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