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姚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江,姚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江,男,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姚有兴,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长江与姚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姚有兴名下房产一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