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与贺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贺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658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住所地旺苍县白水镇白水寺村。法定代理人:乔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守德,信用社员工。被告:贺志华,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与被告贺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贺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贺志华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贺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活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