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重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重奇,湖北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025号之一原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黄窑村。法定代表人:任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俊刚,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的权利。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孙旗屯村。法定代表人:代锁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岳重奇,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岳俊奇,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的权利。被告:湖北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景阳乡骡马店村4组。法定代表人:崔功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岳重奇、被告湖北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以不再要求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泓磊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阮依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