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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宏国与薛涛涛、薛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国,薛涛涛,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国,男。被执行人薛涛涛,男。被执行人李超,男。刘红国与薛涛涛、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薛涛涛于2014年6月1日之前一次清偿刘红国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算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李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薛涛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薛涛涛清偿借款11500元后再未清偿,申请人刘宏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薛涛涛主动清偿1000元本金后,申请人刘宏国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0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张探成代理审判员  周学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