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任江萍与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江萍,肖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77号原告任江萍,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茂林,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玲,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任江萍与被告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任江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江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江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任江萍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皮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