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61顾海龙与沈冬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海龙,沈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海龙,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沈冬敏,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海龙与被执行人沈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938.71元并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608号翰林缘花园4幢902室房产,但因其上设定抵押权且本案属轮候查封而暂无法处置。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暂无法处置。据申请人反映,目前沈冬敏居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