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永堂、袁文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堂,骆利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堂,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利娇,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张永堂与骆利娇其他案由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文清、骆利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永堂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骆利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永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骆利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永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向阳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袁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