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与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湘龙街道滨湖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凌刚。委托代理人任毅军,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罗才文,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干部。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肖焰。被执行人肖焰,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与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与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肖焰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二大队在当天提交本院一份。2017年1月5日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6)湘0121民破3-1号中止诉讼及执行书、(2016)湘0121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查,被执行人肖焰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肖焰的本次执行程序,中止(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湖南凌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后和被执行人肖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XXX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