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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升、张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升,张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男,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悦,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梅(系张悦妻子),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上诉人王升因与被上诉人张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升,被上诉人张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升上诉请求:撤销桥西区法院(2016)冀0703民初字1223号民事判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如下:我从2005年4月至2005年11月从张悦沙场拉沙子,虽然欠了张悦一些款项,但我逐年偿还,每年的八月十五、大年都要还张悦的欠款,直到2015年答应年底全部付清,如年底付不清自愿承担利息5000元(似此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择不予偿还),如年底还清,则不承担利息。在2005年底前,我已将欠款全部还清,只是出于对张悦的信任,未将欠条收回。现张悦以欠条为凭起诉我不道德的行为。拉沙子的车辆并非是王升本人所有,其中有我拉181车,每车45元;王巨龙拉320车,每车45元,另有8车,每车50元;王巨峰拉116车:每车45元,另有7车,每车50元。我并未拉过623车。我将钱款给付张悦后,要求张悦开具税票,但张悦拒绝。共计28785元的税票应缴税款为2101.3元,依法纳税足付个屮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在买卖纠纷中卖方依法纳税是应当的。被上诉人张悦辩称,2008年张悦从我处拉沙623车,每车45元,拉50元的15车,合计是28785元。我多次上门催要,王升至今未付。王升说不是他一个人拉的,是和他两个儿子一起拉的。当时说好了开税票一个价钱,不开税票一个价钱,他同意不开税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785元及利息5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9月1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张悦砂623车,每车45整,另15车每车50整,共计638车28785元。被告于2015年承诺年底前结清欠款,否则另外支付利息5000元。被告对上述欠款及利息约定事实表示认可,并称已经偿还了20000多元,但只提交收据四张(共4200元)证明已还款事实。原告对被告举证的四张收据无异议,对其余的还款事实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沙子之后,应支付相应货款。对原告主张的欠款28785元及利息约定5000元事实,有欠条为证且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辩称的已经偿还20000多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在有证据支持的范围内认可4200元;减去已偿还部分,被告应再行支付原告欠款24585元;关于被告向原告承诺的利息5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项合计29585元。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悦沙子欠款24585元、利息5000元,合计29585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元,本院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42元,被告王升负担280元。保全费358元,被告王升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升与王巨龙、王巨峰为父子关系,在拉走张悦沙子之后,应支付相应货款。张悦主张王升的欠款28785元及利息约定5000元,有王升给张悦出具的欠条证实。王升主张已经还清了张悦的欠款,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4元,由上诉人王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