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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丹东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丹东新一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卫生局,丹东新一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卫生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丹东新一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佰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丹东新一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卫生局丹卫公罚字【2013】第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戚远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赤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