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吕会芹与镇江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会芹,镇江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256号原告:吕会芹,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欢,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9-1号201、202室。法定代表人:蔡洪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5号6楼。负责人:孙兴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康,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吕会芹与被告镇江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会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吕会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