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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毛钟伟诉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钟伟,毛海明,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毛钟伟,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毛海明,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郑森,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文忠,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室-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含,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毛钟伟、毛海明、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毛钟伟、毛海明、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毛慧芬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