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黎标强与邱福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标强,邱福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民初3465号原告:黎标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曾丽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福旺,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黎标强与被告邱福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福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3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计算方式:其中以15000元为基数,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9日起计,直至履行清为止;以2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直至履行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福旺以合伙经营玉林市宝相寺斋堂为由,收取了原告入股资金35000元,但是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原告也没有参与到经营,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入股资金,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被告身份材料及收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被告邱福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邱福旺以合伙经营玉林市宝相寺斋堂为由,分别于2015年11月19日、12月10日收取了原告入股资金15000元,20000元,共35000元,并出具了《收条》给原告收执,载明:“今收到黎标强宝相寺斋堂股分贰万元正(20000元)。收款人:邱福旺……2015年12月10日。”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宝相寺斋堂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也没有参与到该斋堂的经营。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款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本院认为,被告邱福旺并没有取得玉林市宝相寺斋堂的项目承包经营权,而其却以此为理由,要求与原告合伙经营,收取原告的35000元合伙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收取原告的3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福旺归还不当得利35000元给原告黎标强;二、被告邱福旺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黎标强。本案受理费6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45元,由被告邱福旺负担。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昂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禤 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