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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与赵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赵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650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投资人:韦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小林,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与被告赵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佳士宝轮胎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