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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江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68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360486998。诉讼代表人:黄韬,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鹏,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晓芳,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31079492。法定代表人:芦宇斌,总经理。被告:陈林江,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力伟,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411687431。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南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陈林江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太平洋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陈林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林江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世钧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马红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