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金华与阮建萍、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华,阮建萍,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449号原告:朱金华,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阮建萍,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建庄村。法定代表人:XX军。原告朱金华与被告阮建萍、绍兴金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32.5元,合计1857.5元,由原告朱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