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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才××与尕××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才××,女,藏族,生于1981年10月22日,系青海省刚察县人。被执行人尕××,男,藏族,生于1979年3月16日,系青海省刚察县人。本院在申请人才××与被执行人尕××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尕××送达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尕××的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向尕××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尕××家庭情况,其所在村委会表示尕××已离婚,家中无也任何牲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尕××确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终结本院(2014)刚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永 萍审判员 李 守 花审判员 拉毛多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宽特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