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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曲红霞申请执行赵国强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红霞,赵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曲红霞,女,1963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赵国强,男,1970年12月26日生。曲红霞申请执行赵国强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曲红霞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曲红霞撤销执行案件,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4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