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曲红霞申请执行赵国强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红霞,赵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曲红霞,女,1963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赵国强,男,1970年12月26日生。曲红霞申请执行赵国强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224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曲红霞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曲红霞撤销执行案件,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4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