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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璐与晋容、何永寿、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璐,晋容,何永寿,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罗璐,女,生于1978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南池南路。被执行人晋容,女,生于1979年11月,汉族,大专文化,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股东,住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被执行人何永寿,男,生于1976年11月,汉族,大学文化,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被执行人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璐与被执行人晋容、何永寿、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晋容、何永寿、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