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督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何刘杰、曹月华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刘杰,曹月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督76号申请人: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西路54幢5楼。法定代表人:林金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亮,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东,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刘杰,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申请人:曹月华,女,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人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与被告何刘杰、曹月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发出(2017)苏0214民督7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何刘杰、曹月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直接向被申请人何刘杰、曹月华送达支付令未果的情况下,星河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2017)苏0214民督7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星河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