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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子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子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2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子园支行,住所地:莘县柿子园镇政府街6号。街6号。被执行人::冯宪忠,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冯玉怀,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丽,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系被执行人:冯玉怀之女。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