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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蔺忠,局长。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少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汝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