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与速尔快递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789号原告: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边石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66407878。法定代表人:罗辉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毅强,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莲花三村现代花园*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66634XP。法定代表人:张煊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玉雪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市虎门镇小捷滘金丰工业区厂房*栋*楼。组织机构代码:32495114-4。负责人:刘幼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玉雪娟,系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速尔快递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燕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5月25日,原告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以诉讼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收取受理费为4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东莞市绿志岛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琴周蔼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