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秉友与张富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秉友,张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20号申请执行人:高秉友,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富才,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高秉友与被执行人张富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及押金合计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资金,查明被执行人6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160元;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持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股权持有信息;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社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仅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永丰社区X组XX号的房屋,该房屋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性质,该社区现无符合购买条件的集体经济成员;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富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富才因交通事故目前正在医疗之中,需等待二次手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6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60元不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自愿在利息数额范围内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执行程序告知书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上述6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合计160元及上述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银行存款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自愿放弃;对于被执行人农村集体性质的房屋,因暂无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