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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360号原告:冯某1,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冯某2,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1诉被告冯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1于2017年5月25日以其与被告冯某2已协商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1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舒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 玲书 记 员 王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