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人吴某乙.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横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乙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韩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恢221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