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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士福与宣圣忠、郑成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福,宣圣忠,郑成鹏,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201号原告:朱士福,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圣忠,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郑成鹏,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4813776W。法定代表人:王礼清。本院审理的原告朱士福与被告宣圣忠、被告郑成鹏、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士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圣忠、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福撤回对被告宣圣忠、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邵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