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志新与吴益兵、林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1760号原告:余志新,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益兵,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步杰,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余志新与被告吴益兵、林步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志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俊飞、被告吴益兵、林步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益兵立即偿还余志新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林步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吴益兵因生意周转急需流动资金,于2015年10月7日向余志新借款80000元,林步杰对上述借贷提供连带担保,以上事实有吴益兵出具的《借条》为据。后,余志新向吴益兵追讨,吴益兵拒不偿还,吴益兵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林步杰对上述借贷承担连带责任。吴益兵辩称,其并未向余志新借款,其实际上是欠林步杰十五、二十万元左右。林步杰辩称,该笔款实际上是赌六合彩的债务,因为其本身没有钱下注,正好吴益兵欠林步杰钱,林步杰就把借条转给了余志新,余志新不放心就叫其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7日,吴益兵向余志新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余志新收执。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林步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尔后,余志新向吴益兵催讨上述借款未果,致讼。上述事实有余志新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益兵向余志新借款8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后经余志新催讨,吴益兵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吴益兵辩称,其并未向余志新借款,其实际上是欠林步杰十五、二十万元左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辩解不予采信。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余志新主张借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林步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林步杰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余志新请求林步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步杰辩称,该笔款实际上是赌六合彩的债务,因为其本身没有钱下注,正好吴益兵欠林步杰钱,林步杰就把借条转给了余志新,余志新不放心就叫其做担保。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益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志新借款8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林步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吴益兵、林步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