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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陆行舟、王瑞彬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行舟,王瑞彬,温大春,叶慧,叶慎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073号被执行人:陆行舟,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瑞彬,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温大春,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叶慧,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叶慎好,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陆行舟、王瑞彬、温大春、叶慧、叶慎好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