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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143李慧与王炳付、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王炳付,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143号原告李慧,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炳付,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慧,女,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慧与被告王炳付、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慧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