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143李慧与王炳付、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王炳付,张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143号原告李慧,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王炳付,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慧,女,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慧与被告王炳付、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慧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慧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