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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李建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李建芸,李建中,李建伍,闫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西侧。负责人李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蔺钢,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建芸,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建中,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建伍,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闫万利,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商行宝坻大口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芸、李建中、李建伍、闫万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55531.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子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一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