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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犹明镜与尤兴伦、石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明镜,尤兴伦,石竹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148号原告犹明镜,男,194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尤兴伦,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石竹娟,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犹明镜与被告尤兴伦、石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犹明镜在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犹明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经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溢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