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凌元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凌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3号(东岳巷口)。负责人吴华平,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瑛,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正强,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凌元霞,女,汉族,1964年10月6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诉被告凌元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凌元霞的担保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