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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高正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峰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高正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峰,上海建罡实业有限公司,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冬,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兵,该局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汪霖,该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南高正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奎塘路014号第020栋。法定代表人顾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峰,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审第三人上海建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6楼603-12室。法定代表人王世宣。原审第三人曾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高正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峰、原审第三人上海建罡实业有限公司、曾强工商管理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终字第007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高正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