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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谷敏申执梁保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保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29号之二被执行人梁保收,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2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梁保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保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保收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8389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二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