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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树明、李淑云、李淑芝与荣盛公司老营盘村委会李建春、张素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明,李淑云,李淑芝,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李建春,张素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678号之二原告李树明,男,194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双塔山南街造纸厂家属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原告李淑云,女,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2组32号,身份证号×××,电话158XX****XX。原告李淑芝,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桲椤树村1队5号,身份证号×××,电话157XX****XX。被告荣盛(兴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荣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迪电,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青松岭镇青松岭村。被告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营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职务村主任,电话138XX****XX。住所地: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二组。被告李建春,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1组61号,身份证号×××,电话151XX****XX。被告张素平,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青松岭镇老营盘村1组61号,身份证号×××。原告李树明、李淑云、李淑芝与被告荣盛公司,被告老营盘村委会,被告���建春、张素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明、李淑云、李淑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明、李淑云、李淑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明、李淑云、李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00元,减半收取1,390.00元,保全费1,170.00元,由原告李树明、李淑云、李淑芝负担。审判员  冯常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