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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吕寒杨与唐山市路南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寒杨,唐山市路南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501号原告:吕寒杨,女,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功,张浩然(实习),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路南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路南区万达广场购物中心****号。法定代表人:宋树英,该诊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菊,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寒杨与唐山市路南金凤凰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吕寒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寒杨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吕寒杨负担。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      梦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