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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某1、沙某、剡某与被告马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沙某,剡某,马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630号原告:马某1,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沙某,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伊宁市。原告:剡某,女,1947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马某2,男,1939年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马某1、沙某、剡某与被告马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1、沙某、剡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沙某、剡某的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马某1、沙某、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沙某、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原告马某1、沙某、剡某已预交),由原告马某1、沙某、剡某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