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被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留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计95900元,由原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希贵审 判 员 宋海东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旺林 微信公众号“”